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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应如何进行管理

2023-03-25 10:20:58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51日起,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41日起,原适用16%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规定:三、自本通知生效后,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还应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4%执行。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