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开始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各企业该补的、换开的票据和其他外部凭证都回票了吗?如果碰到对方企业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往来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形该怎么办呢?大家不要着急,财瑞君带大家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何规定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形,指对方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往来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形。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列入非正常往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企业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6项证明资料,其中(1)-(3)项为同时必备资料。上述内容有没有帮助到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