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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土地增值税规定

2024-04-04 07:56: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