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开展无须经过行政许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未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且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采取限制代开发票等限制性措施的高风险纳税人除外)。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活动税务机关不得代开发票:
1.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经营活动。
2.依法须经行政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
3.税务机关认定的高风险项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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