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02 享受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3 享受时间
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04 享受条件
1.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条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6.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05 申报时点
在当年7月份、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06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07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08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09 政策案例
A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假设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可在按规定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合计扣除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