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享受主体: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02 享受内容: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3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04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05 申报时点: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06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07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08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09 政策案例:
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度“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则,A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为38万元(190×20%),应纳税额为9.5万元(190×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