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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款给非企业员工涉税风险

2021-01-27 15:41:5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公司无偿借款给非企业员工,那么要视同贷款服务,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缴纳增值税,相应的也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