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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6 11:27: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以上文件的规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的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第36号文第四十五条相呼应:提前开票的,开票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综合以上各项规定得知提前开票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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