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是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而拒绝提供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二、金额
税收保全措施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三、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冻结存款、扣押、查封。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措施有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财产。
四、批准权限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批准权限皆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五、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
1、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