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如果要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