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吸烟不仅有害健康,烟草种植、生产、销售和使用后废弃物还会对环境造成威胁,我国对烟草制品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运用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相关主体对香烟的生产、消费。那么,与烟草有关的税种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01 烟叶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规定烟叶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支付价款总额×税率(20%)实际支付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02 消费税
在卷烟流转的过程中,会在生产环节(含进口)和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除生产环节外,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提高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并加征从量税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各种烟草税率为: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03增值税
销售烟草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4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