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
1.资金接收方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资金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支出。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