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工作安排,并非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纳税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