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第二条 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印花税涉及棚户区方面才有,其他一律按税目正常征收缴纳。财税〔2013〕101号是棚户区的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