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明确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并明确了三种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情形,
(1)即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2)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3)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资本投入和设备更新力度,(财税,《2018》54号),明确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