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