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7月1日起,广西重新开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那么哪些单位或社会组织可免交水利建设基金呢?
根据桂财综[2012]18号文第六条相关规定:第六条 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达到税收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一)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取得下列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1.车辆通行费;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征地管理费;4.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取得中央对我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 (五)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不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缴范围。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相关规定,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