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票总额度确定
(一)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定期调整和临时调整均由系统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进行研判后自动调整,税务人员无法干预。
(二)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当月发票总额度仍不足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
(三)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
其红冲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