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
施。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