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二条中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税主体。而在2019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调整优惠政策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能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一优惠政策吗?从优惠政策“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之中看出,只有是属于“企业”的才能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一优惠政策,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企业”,因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能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是按照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的相应条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调整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相关政策:1、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72号
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