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按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须符合的条件执行,其中,企业需满足的领域按照《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