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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09:43:42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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