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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4-06-26 08:42:29 

01 享受主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02 享受内容:

1.20235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20235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

03 享受时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41231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51231日。

04 享受条件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2.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的企业,可按规定的费率下调比例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05 申报时点:申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时享受。

06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无需报送资料。

07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08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

09 政策案例:

以某市为例,该市“从202351日至20241231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从202351日至20241231日,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该市甲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4%,该企业职工小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那么,该企业20235月应为小张缴纳失业保险费为70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7000×0.5%=35(元),个人缴费部分为:7000×0.5%=35(元);为小张缴纳 工 伤 保 险费为:7000×0.4%×80%=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