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我区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南宁市邕宁区红十字会
2.苍梧县红十字会
二、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龙州县红十字会;2.宁明县红十字会;3.来宾市红十字会;4.凭祥市红十字会
5.自治区红十字会;6.武宣县红十字会;7.来宾市兴宾区红十字会;8.南宁市青秀区红十字会
9.金秀瑶族自治县红十字会;10.崇左市红十字会;11.崇左市江州区红十字会
12.贵港市港南区红十字会;13.贵港市红十字会;14.贵港市港北区红十字会
15.大新县红十字会;16.南宁市红十字会;17.天等县红十字会;18.玉林市红十字会
19.扶绥县红十字会;20.柳州市红十字会;21.桂林市红十字会;22.防城港市红十字会
23.梧州市红十字会;24.北海市红十字会;25.南宁市希望工程办公室
26.凤山县红十字会;27.河池市红十字会;28.贵港市覃塘区红十字会;29.钦州市红十字会
30.象州县红十字会
纳税人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