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以下几种税务处理方式:
1、过年给员工父母的过节费相当于给职工的补贴,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并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能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因为企业所得税上福利费的范围中没有“过节费”。
2、过年给员工父母的过节费,由于父母不是职工,这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税按照偶然所得20%。
3、过年给员工父母的过节费,虽然不是职工福利费,但是属于实际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照公司正常支出来税前扣除。
4、过年给员工父母的过节费,按照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来享受免征个税优惠,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福利费的范围来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智能的企业,其内设的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