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未在上述范围内的办公及生活用地照章征税
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