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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的抵扣

2021-11-10 21:16:23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可抵扣进项的有效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而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另外,纳税人要注意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节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在这之前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