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可抵扣进项的有效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而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另外,纳税人要注意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节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在这之前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