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享受主体
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企业。
02 享受内容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03 享受时间
自符合政策条件时享受。
04 享受条件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05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06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07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08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09 政策案例
某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23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600万元的全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企业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选择3年,则2023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
100万元(600/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