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孰先”原则执行,不再另发公告。
(2)以上“办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土地所有权或实际管理权、收益处置、使用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土地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管理、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即2020年1月17日起执行。公告发布后未交付的房产对应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于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交付房产的,原已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17号)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无需追溯征收。2020年1月17日起,仍未交付或未办证的,均需依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