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三条第二点规定,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核算纳税:
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