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