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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 08:26:25
具体税务政策是28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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