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 2018〕 55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 (一)
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 以下的企业, 免征残保金。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 以下的企业, 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二) 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
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四) 停产或亏损企业免征残保金。 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
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