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总办函〔2020〕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各地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