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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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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7-17 09:02:2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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