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0)转让技术。
本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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