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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充电桩收取电费,同时向顾客收取服务费,请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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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12-17 14:20:25【

答复:

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一律按照主业,也就是按照销售电费适用13%的增值税

参考: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其中,水、电、气均为货物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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