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医保药品“双通道”管理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双通道”和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7号)规定,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医保便民服务,现就健全我市医保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双通道”药品范围
全面落实自治区统一标准,对参保人员使用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以及退出协议期,现已调整为常规医保药品目录的原谈判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特殊药品、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统一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
二、扩充门诊特殊慢性病外配处方结算药店
为提高保障能力,结合医保定点医药资源规划情况,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外配处方结算点扩充至所有“双通道”定点药店,不再单列门诊特殊慢性病“双通道”定点药店。
三、工作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落实医保药品配备的首要责任。根据机构功能定位合理配备药品,严禁推诿患者、强制院外购药。根据患者病情和个人意愿,确需外配至定点零售药店时,应当主动告知处方流转政策与操作流程,通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开具外配处方。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外配处方发生的统筹基金,从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包干费用中扣除。
(二)压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配售端责任。要严格执行外配处方管理规定,规范处方审核、药品调剂及医保结算信息上传等,确保流转信息与处方内容一致,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对未按规定结算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逐级上报至市医疗保障局。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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